荆楚网(湖北日报网)讯(通讯员 朱昊)近日,随县检察院依法以洗钱罪对付某提起公诉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,被告人付某以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该案是《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(2022-2024年)》施行以来,随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洗钱案。 经查,2009年下半年,被告人付某以自己名义帮助受贿人傅某(另案处理)代持商品房并办理了首付款、商业贷款手续。2013年5月,在应知傅某给付的资金为其受贿所得的情况下,付某仍然使用其给付的25万元现金结清了该商品房商业贷款。至案发时,该商品房市场价值已增值数十万元。 检察机关认为,被告人付某为掩饰、隐瞒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,接受他人给付的受贿资金用于结算为他人代持商品房的商业贷款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(一)项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鉴于付某具有认罪认罚、主动退赃等情节,检察机关对付某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。法院经审理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 当前,国内金融犯罪形势越发严峻,部分地区洗钱犯罪数量明显增多。2021年3月1日,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对洗钱罪进行修改。近期,央行、最高检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出台了《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(2022-2024年)》(以下简称《行动计划》)。随县检察院积极会同公安、银行等部门,认真研究贯彻落实《行动计划》举措,建立了从线索收集研判、办案信息共通共享,到全面依法查处惩治的洗钱犯罪协作机制,依法严厉打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,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。 前往首页>>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