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曾于2018年8月16日发布的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口警用摩托车采购项目成交公告》网站截图 长春交警部门回应称,这批哈雷警用摩托车是2018年所买,经过正规手续和流程。 但这种回应不足以消除公众疑虑。因为人们关注的焦点,不是购买程序是否合规,而是购买哈雷本身有无必要。比起必要性,合规性只是问题的一方面。必要性的质疑得不到有效解释,即便购买发生在两年前,也仍有必要追问。 但面对“是否有特殊用处”的疑问,当地相关人员目前给出的答案是“不清楚”。
网传长春交警使用哈雷摩托车。 也就是说,交警部门购置哈雷摩托车,并不一定就不合规、不合理,而是说,购置是出于什么考虑?有没有其他性价比更好的选择?相关部门要进行充分的信息公开,有让人信服的理由。 有报道显示,警用车采购历来是公务车辆采购的“兵家必争之地”。公安部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曾透露,公安部对警用车的要求是物美价廉、性价比高。这也符合人们的普遍认知:警用车是用来执行公务的,实用性是第一位。生活中,我们也很少看到警用车辆是豪车品牌。 近年来,一些地方有条件改善警用车辆性能,这本没什么,但不管怎么“有钱”,实用性仍然是最高宗旨,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,就应该遵循物美价廉、性价比高的原则。单价36.76万元的哈雷,一次就买10辆,不是个小数目,长春市交警支队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。 包括警用车辆在内的公务用车,用的是财政资金。在厉行节约成为社会风气的今天,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更有必要带头做好表率,在公务采购中做到“只买对的,不买贵的”,避免对财政资金造成一厘一毫的浪费。(本文来自澎湃新闻,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“澎湃新闻”APP)
作者: 九头鸟 时间: 2020-9-16 22:01 [打印本页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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