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先生需要扩大经营,从朋友甲、乙处各借了5000万。结果投资失败,走投无路,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。法院将调查王先生的资产分布情况,如果他名下有房子、汽车等资产,则会拍卖偿债。法院会衡量王先生一家基本生活需求,留下一些基本财产供王先生自由支配。随即,王先生进入了破产期,他的财产和生活将受到“破产管理署”的监控,他不能买房、买车、奢侈消费。这期间家庭超过基本生活费的收入,还要用来偿债。 破产期一般维持4年左右(相当于坐4年的“经济监牢”)。到期的时候,如果债主提出异议,认为王先生没有尽到义务,“破产管理署”会进行调查。如果属实,可能会把破产期延长几年,一般不会超过4年。如果能顺利结束破产期,则王先生一家将“重获自由”,之前未偿还完的债务就“归零”了。他可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。
第一,大量涉及债务纠纷的案件,在判决之后无法执行。因为债务人的确资不抵债,这就是所谓的“执行不能”。这会影响法律的尊严。 第二,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,债务人一旦“资不抵债”,全家将陷入困顿,往往被追债者逼入死胡同,最终造成离婚、亲人分离等人间悲剧。这在文明社会里,显得特别“不文明”。 第三,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,“欠债还钱”、“父债子偿”成为民间的观念,助长了“高利贷”、“追债”等行业的畸形发展,等于单方面保护了他们的利益。
当然,在建立“个人破产制度”的时候,还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的监管系统,否则会出现恶意逃债的现象。因为4年的“经济牢狱”(破产期内只能维持基本生活)和名誉损失对一些人来说,根本不算什么,他们愿意通过这种方式骗取钱财,然后申请破产、免除债务。
作者: 楚翼 时间: 2019-3-2 09:14 [打印本页] | 楚网 (https://www.chunews.com/) |